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简称山东省食协)。英文名称ShanDong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DF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山东省境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和有关食品部门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
(四)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运用协会官方网站宣传好食品工业,发布行业信息。
(五)经批准在会员单位内组织开展评比活动;加强行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食品行业省级评委评聘工作,推荐食品行业国家评委人选。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建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和技术、质量、食品安全、食品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培训。
(九)举办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推广、协作和培训等活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二)开展食品行业产学研建设工作,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即“产学研”)的联合,探索产学研三方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二)选举和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视频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轮值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以及专家、顾问的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