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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第9期)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第9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3年8月份我国食品出口检验风险情况预警信息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第9期预警信息。

一、2023年8月1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多个产品进口要求(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一)2023年8月1日,发布经热处理鲑鱼等产品进口要求,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在将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领土之前,需要获得农业、渔业和林业部颁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2.鲑鱼必须是经批准的物种,如在该部门网站中“批准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鲑鱼物种”列表中所列;

3.三文鱼必须在经批准的热处理国家加工和出口;

4.在出口到澳大利亚之前,货物不得进入除三文鱼批准国家和海外在新窗口中打开当局列表中列出的批准热处理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

5.必须在政府官方证书上出示以下内容:鲑科鱼产品是在主管当局批准并控制下的场所进行加工和处理的;并且该产品按照最小时间/温度参数之一进行加工;

6.若产品是去内脏的虹鳟鱼(Onchorhynchus mykiss),并在最低核心温度66℃下处理至少40分钟,认证必须包括:由批准的热处理国家/地区的批准的海外机构颁发,该国家/地区列于三文鱼批准国家和海外机构名单种;或包括对鲑鱼进行热处理的国家及加工鲑鱼产品的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号。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澳大利亚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的文件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3年8月1日,发布多个食品化妆品进口要求,自发布之日实施。所涉及的产品不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的进口许可证,主要内容如下:

1.糖果。制造商声明必须出示以下内容,证明商品含有少于10%的乳制品和少于10%的鸡蛋,证明商品不含肉类或肉类成分的证据,产品必须是固体的,并且始终具有相同的稠度(例如太妃糖、煮熟的糖果、薄荷糖、棉花糖、甘草等);

2.加工坚果。适用于为人类消费而加工和进口的商业制备和包装的坚果和坚果酱;商业制备、热烫、烘烤、油炸、煮沸或巴氏灭菌的以及真空包装的果罐或封装在密封容器中的坚果酱等不受生物安全控制;

3.面条。制造商声明必须出示以下内容,证明商品含有少于10%的乳制品和少于10%的鸡蛋、制造商名称、地址;每批货物必须采用干净的新包装进行包装;每批货物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

4.化妆品和肥皂。货物必须清晰可辨;肥皂已经过商业制造、制备和包装,供希望进口的人使用。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澳大利亚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的文件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二、2023年8月1日,巴拉圭国家食品和营养研究所发布咨询文件(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拟制订7092/2023号法规,即食品的正面警告标签规定,意见反馈期为40天。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的正面警告标签的执法、监管和检查机构。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负责监管和控制;负责验证食品标签上信息的真实性。

(二)范围。

1.适用于食品成分中糖、饱和脂肪和钠含量超过第7092/2023号法律规定的值,必须有正面警告标签;

2.包装主表面面积小于35cm²的食品、强化的小麦粉、未添加营养素的鸡蛋和蛋制品、发酵乳、脱脂奶酪、液态奶、淡奶或奶粉、仅使用乳制品成分制各的乳制品饮料、冷榨或精炼的橄榄油和其他植物油、盐、婴儿配方奶粉、膳食补充剂等14类产品除外。

(三)正面警告标签要求。

1.正面警告标签必须位于产品容易看到的正面部分;

2.正面警告标签的声明必须使用白色背景上黑色放大镜形状的印章,带有"HIGHIN"一词;

3.使用西班牙语;

4.字体类型ArialNarow。字体颜色黑色、白色背景、粗体大写字母标识、位置为居中。

(四)过渡期规定。该法规发布后给予18个月过渡期。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巴拉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巴拉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标签标识。

三、2023年8月1日和2023年8月7日,巴西政府公报发布SDA第857号法令和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INNo241号指令(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一)2023年8月1日,巴西政府公报发布SDA第857号法令,拟制订乳饮料特性和质量技术法规,该法规草案意见反馈期为45天。法规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定义和分类。按照热处理方式可分为巴氏杀菌乳饮料、灭菌乳饮料、超高温瞬时灭菌(UHT)乳饮料;按照成分来源可分为未添加非乳成分的乳饮料和添加了非乳成分的乳饮料等;

2.原辅料使用要求。产品中乳或来源于乳的成分含量不得低于51%,淀粉、改性淀粉或明胶的添加量不得超过1%等;

3.感官和理化特性。未添加非乳成分的乳饮料中乳脂肪含量不得低子2g/100g;使用了非乳成分但感官特性与未添加产品近似的乳饮料中乳蛋白含量不得低于1.7g/100g;乳脂肪含量不得低于2g/100g等;

4.微生物卫生标准(具体见下表);

产品类别

微生物指标/单位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UHT杀菌乳饮料

需氧中温细菌类,cfu/ml

5

0

/

100

巴士杀菌乳饮料

大肠菌群,cfu/ml

5

0

10

/

发酵乳饮料

大肠杆菌,cfu/ml

5

2

3

10

霉菌和酵母菌,cfu/ml

5

2

100

1000

5.标签要求。应标注产品类型和热处理方式、产品的销售名称应包含赋子产品显著特征的配料或调味物质的名称发酵型乳饮料标签应标注本产品不是酸奶”或“乳饮料不是酸奶”的说明语等;

6.包装储存和运输规定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巴西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巴西政府发布的公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巴西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3年8月7日,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INNo241号指令,修订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该指令于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为:

1.新增部分食品中醋酸美仑孕酮等多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部分限量见下表;

兽药名称

食品种类

最大残留限量ug/kg

备注

醋酸美仑孕酮

牛肉

1

新增

牛肝

10

新增

牛肾

2

新增

牛脂肪

18

新增

阿苯达唑

牛奶、羊奶

100

新增

禽肉

100

新增

牛肝、牛肾

5000

新增

奇霉素

牛、猪、山羊、绵羊、禽类的肉

500

新增

牛、山羊、绵羊的乳

200

新增

禽蛋

2000

新增

氟甲喹

鱼肉(含皮肤)

500

新增

 

2.规定布比卡因、利多卡因等4种兽药豁免制订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注:醋酸美仑孕酮、奇霉素不在GB 31650《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因此,醋酸美仑孕酮、奇霉素不得在食品中检出。4.11阿苯达唑(Albendazole)属抗线虫药,在所有食品动物中按照靶组织类别、最大残留限量可以使用。4.152氟甲喹(Flumequine) 属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在牛、羊、猪、鸡、鱼中按照靶组织类别、最大残留限量可以使用。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巴西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国家卫生监督局发布的文件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巴西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四、2023年8月2日及24日,美国食药局(FDA)发布2023-16568号及2023-17916号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一)2023年8月2日,美国食药局(FDA)发布2023-16568号公告,公共卫生安全和恐怖主义防范下的进口食品预先通知要求。该公告将在2023年8月3日的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意见反馈期为30天。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更有效进行进口检查,保护国家食品供应免受恐怖行为和其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影响,要求提交进口食品(包括动物食品)事先通知的人,除已要求的其他信息外,还应报告“该物品被拒绝进入的任何国家”相关信息;

2.FDA要求进口食品的事先以电子方式提交通知,收集提交人和发送人(如果与提交人不同)、条目类型和CBP标识符、产品代码、制造商、生产国、拒绝食品入境的任何国家的名称、托运人、食品的装运国、进口商、最终收货人、承运人和运输方式、计划装运等信息;

3.在FDA确认之前如果信息发生变化,则必须将信息重新提交给FDA审查(如制造商的身份发生变化)。但是,预计到货信息或计划装运的变化,在机构确认提交事先通知供审查后,信息无需重新提交事先通知。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食药局(FDA)发布的公告通知,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出口。

(二)2023年8月24日,美国食药局(FDA)发布2023-17916号公告,拟修订金枪鱼罐头标准,该公告将在2023年8月25日的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意见反馈期90天。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金枪鱼头中金枪鱼肉含量不应低于50%;

2.规定金枪鱼罐头中添加的蔬菜成分(不包括植物油)不得超过净含量的2.5%;

3.烟熏金枪鱼罐头标签应注明烟熏工艺;

4.产品中植物油添加量不应超过标签净含量的5%,焦磷酸钠最大添加量为0.5%;

5.修订产品色泽指标值及检测方法;

6.金枪鱼罐头标签名称应包含介质种类,如“油浸金枪鱼罐头”、“盐水金枪鱼罐头”等,如产品中包含不同品种金枪鱼,标签名称应注明“混合产品”或类似用语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食药局(FDA)发布的公告通知,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标识,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五、2023年8月3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23-39号通知(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拟制订部分食品中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的最大残留限量,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10月17日。具体内容如下表:

农药名称

食品名称

拟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g/kg

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

禽蛋,乳,牛、山羊、绵羊、猪、马和禽类的鹅肉、脂肪、肉副产品

0.01

注: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中4.46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属于除草剂,在稻谷、小麦、糙米等产品中按照使用类别、最大残留限量可以使用,但是,在禽蛋,乳,牛、山羊、绵羊、猪、马和禽类的鹅肉、脂肪、肉副产品中不能使用,因此我国要求吡氟酰草胺不得在禽蛋、肉副产品等检出。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加拿大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我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六、2023年8月3日,沙特阿拉伯食药品局发布88736号通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膳食补充剂分类注册规定,该修订将于2023年8月6日起生效。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规定在沙特国内销售的膳食补充剂的标签必须要获得沙特卫生部的批准,在标签上要标注其专用的产品代码。

(二)如膳食补充剂进行了营养或功能声称,申请人应在注册中请材料中提供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沙特阿拉伯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沙特阿拉伯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进行标识声明。

七、2023年8月14日,斯里兰卡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反式脂肪)法规(2022)》(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禁止和限制使用富含反式脂肪的食品,并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不适用于出口食品。目前,含反式脂肪的食品生产厂、销售商、配送商有6个月的宽限期。该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止销售含反式脂肪的包装食品,除非在标签上声明每100g或100ml食品中反式脂肪总含量。

(二)禁止销售反式脂肪含量超过食品中总脂肪含量2%(不包括动物源性脂肪中的天然反式脂肪)的食品。

(三)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配送、存储、销售部分氢化油。

(四)禁上在预制食品中或作为食品成分使用部分氢化油。但是,如果使用天然反式脂肪的食品或将天然反式脂肪作为食品成分,其碘值(一种衡量物质不饱和度的指标,如油脂)一旦大于4,将不被视作合有部分氢化油,除非经过氢化处理并且没有完全或几近完全饱和。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斯里兰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随时关注斯里兰卡卫生部发布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斯里兰卡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八、2023年8月21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消息称(来源食品伙伴网),拟放宽吡唑草胺(metazachlor)在韭葱和蜂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根据法规(EC)No 396/2005第6条,BASF SE向荷兰国家主管部门提交一项申请,要求修订吡唑草胺在韭葱和蜂蜜中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拟议的具体限量如下表:

产品名称

现行限量(mg/kg)

拟定限量(mg/kg)

韭葱

0.06*

0.3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

0.05*

0.08

注:MRL为最大残留水平,*表示MRL是在量化极限(LOQ)下提出的。

经过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得出结论,根据所报道的农业实践,短期和长期摄入因使用吡唑草胺而产生的残留物不太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风险。

注: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4.50 吡唑草胺(metazachlor)属除草剂,在油料和油脂产品中按照食品类别、最大残留限量可以使用,但是,在韭葱和蜂蜜中不得使用。因此,我国要求吡唑草胺不能在韭葱和蜂蜜中检出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的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九、2023年8月24日,以色列卫生部发布命令(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肉类和鱼类产品日期标记法规,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生效。主要内容:

(一)增加腌制肉、肉制品、日期、代码、鱼的定义。

(二)禁止销售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肉类产品或鱼类产品。

1.肉类或鱼类产品的制造商应为其生产的每种产品设定建议的保质期;

2.家禽内脏及肉制品上标注的建议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3.特殊储存条件的产品均应标有“冷藏”、“阴凉处保存”“千燥处保存”、“解冻后不得再冷冻”等字样;

4.用肠衣包装的肉制品标签要贴在包装绳上;

5.日期标识的尺寸高度应至少为4毫米。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以色列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以色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标识。

十、2023年8月24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D)发布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食品安全和标准(酒精饮料)》,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麦芽和谷物威士忌定义,单一麦芽威士忌是指使用发芽大麦,不添加任何其他谷物,从发酵醪中获得的蒸馏物,仅在罐式蒸馏器中蒸馏,并在单一酿酒厂生产。单一谷物威士忌是从使用麦芽或未发芽谷物的发酵醪中提取的蒸馏物,并在一家酿酒厂生产。单一谷物成士思不应包括单一麦芽威士忌和混合麦芽威士忌或混合谷物威士忌”。

(二)酒精饮料标签上不得包含除千卡能量外的任何营养信息。此类与能量相关的声明应是自愿的。

因此,建议我省出口印度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印度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标识。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