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2024年第9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4年9~10月份我国食品进出口检验风险情况预警信息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第9期预警信息。
一、2024年9月24日,立陶宛农业部(ZUM)发布Nr.3D-676号令(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奶油和奶油产品的质量要求,自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奶油及其制品(CN代码0401和0403);
2.用于制造奶油和奶油制品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并附有食品安全和质量批准文件;
3.牛奶或乳清制成的乳蛋白含量≥35%的乳制品,可添加增稠剂或稳定剂,最大使用限量为20g/kg;
4.标签规定。一是酸奶油及其产品应标明发酵菌种。二是由复原乳生产的奶油和奶油制品应标注“复原奶油”。三是须标注所使用的热处理方法。四是必须以质量百分比标明脂肪含量。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立陶宛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立陶宛农业部发布的令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立陶宛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奶油及奶油产品标注。
二、2024年9月24日、26日及10月2日,加拿大卫生部(HC)分别发布CAN/1555/Add.1、1558/Add.1号公告和PMRL2024-19号、PMRL2024-20号、PMRL2024-21号通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食品伙伴网)。
(一)2024年9月24日,CAN/1555/Add.1、1558/Add.1号公告要求确定部分食品中溴虫氟苯双酰胺(Broflanilide)和肟菌酯(Trifloxystrobin)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并进入最大残留限量数据库,自2024年9月17日起生效。制订内容(表1)和与GB 2763对比(表2)如下:
表1.加拿大溴虫氟苯双酰胺和肟菌酯的限量标准
表2.加拿大溴虫氟苯双酰胺和肟菌酯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加拿大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4年9月26日,PMRL2024-19号和PMRL2024-20通告拟制订部分食品中野麦畏(Triallate)和螺甲螨酯(Spiromesifen)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2月10日。加拿大野麦畏和螺甲螨酯的限量标准(表3)和与GB 2763对比(表4)如下:
表3.加拿大野麦畏和螺甲螨酯的限量标准
表4.加拿大野麦畏和螺甲螨酯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加拿大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通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三)2024年10月2日,PMRL2024-21号通告拟修订烯草酮(Clethodim)在矮丛蓝莓中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意见反馈期截止2024年12月16日。拟修订内容(表5)和与GB 2763对比(表6)如下:
表5.加拿大烯草酮的限量标准
表6.加拿大烯草酮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加拿大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通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三、2024年9月26日和10月17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2024-95号令和2024-63号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一)2024年9月26日,2024-95号令要求加强对含肉桂产品的检查指示。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对象。天然香料、其他农产品加工品、浸出茶、固体茶(仅适用于由100%肉桂制成的产品);
2.检查项目。铅。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韩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韩国食药部发布的令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4年10月17日,2024-63号公告修订减钠减糖标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增食品如方便面、即食食品(如饭团、三明治、汉堡等)、面包类(如比萨)等作为低钠表示的适用对象;
2.新增面包类(如蛋糕、松饼、派、冰淇淋、奶昔、果汁等)、咖啡(仅限含加工品)、发酵乳饮料等作为低糖表示的适用对象;
3.《食品等的标识和广告法》第5条及其实施规则第6条。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韩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韩国食药部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及标注。
四、2024年9月26日,蒙古国标准化与计量局(MASM)拟发布《MNS ISO 7301-2024大米技术要求》标准(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0月25日。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和目的。规定了在国际间交易的大米(Oryza sativa L.)的最低要求,包括未加工和加工过的大米以及用于人类消费的各种类型的大米(不包括含有稻谷的其他产品);
2.卫生、质量和基本特征。大米应无任何有害、不洁、异味,农药残留和其他污染物应在允许范围内,不应含有有害的阿米巴变形虫、蠕虫或其他寄生虫;
3.化学和物理特性。产品的含水量应≤15.0%;
4.包装和储存。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材料不应含有对产品有害的物质,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附录A。描述了区分和分析大米种类和特征的方法;附录B。规定了测定加工大米中粘性的原则和方法;附录C。规定了测定未加工大米因应力导致的破损和裂纹的方法。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蒙古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蒙古国标准化与计量局发布标准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五、2024年9月27日,土耳其食品安全和控制总局(GDFC)发布595号通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拟制定《食品法典-食品批号标识管理规定》,意见反馈期截止2024年10月31日。主要制定内容如下:
1.定义和术语;
2.法规适用范围。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散装食品、最大表面积<10 m2的预包装食品等;
3.批号信息是食品标签上强制标注的要素,未标注批号的食品不得投放市场销售;
4.食品(包括进口食品)批号由生产企业确定,在标签上标注时应加标引导词“P”或“L”,以便与其他信息进行区分,非预包装食品的批号可以标注在包装容器或随附文件上;
5.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确保批号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清晰可见、清晰易读且不可擦除;
6.允许使用生产日期作为食品批号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土耳其的食品生产企业随时关注土耳其食品安全和控制总局发布的通告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土耳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标注。
六、2024年9月27日,俄罗斯食品安全机构(Rosselkhoznadzor)获得了国家服务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有效期至2027年9月25日。
俄罗斯食品安全机构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签发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兽用药品、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进口、出口和过境许可证,其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俄罗斯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俄罗斯食品安全机构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许可证的签发。
七、2024年9月30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发布公告制订部分食品中氟唑菌苯胺(penflufen)和胡椒基丁醇(piperonyl butoxide)的最大残留限量(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自2024年9月30日起实施。具体制定内容(表7)和与GB 2763对比(表8)如下:
表7.新西兰氟唑菌苯胺和胡椒基丁醇的限量标准
表8.新西兰氟唑菌苯胺和胡椒基丁醇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新西兰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新西兰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八、2024年10月3日,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拟制订非预包装食品过敏原声明指南(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意见反馈期截止2024年11月27日。主要内容如下:
1.14种强制过敏原。含麸质的谷物(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对虾、龙虾、螃蟹和小龙虾)、蛋类及其产品、鱼类及其产品、花生及其产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即杏仁、榛子、核桃、腰果、山核桃、巴西坚果、开心果和澳洲坚果)及其产品、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浓度>10mg/kg的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如贻贝、蛤蜊、牡蛎、扇贝、蜗牛和鱿鱼);
2.书面过敏原信息格式。一是使用文字或带有伴随文字的图案符号来提供信息。二是产品“不含”声明、“可能含有”遵循的原则;
3.确保过敏原信息最新且准确的方法。保存成分记录、定期检查产品成分是否发生变化、尽量减少原辅料替换、定期检查过敏原信息是否准确、采用具有供应链保证的认可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检查、为员工提供过敏原管理培训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英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的指南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英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非预包装食品过敏原标注。
九、2024年10月3日和7日,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署(EPA)分别发布修订大西洋无骨鳕鱼片和去壳野生虾产品标准及2024-23085号条例(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食品伙伴网)。
(一)2024年10月3日,美国农业部修订大西洋无骨鳕鱼片和去壳野生虾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无骨大西洋鳕鱼片产品要挂冰衣并始终保存在<﹣18℃的温度下;
2.加工无骨鳕鱼片的原料在≤﹣18℃的温度下保存时间≤12个月;
3.冷冻原料虾在≤﹣18℃的温度下储存时间≤18个月;
3.去皮野生虾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可以适当使用防腐剂(如磷酸盐)来保持水分和风味,不允许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添加成分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明;
4.所有产品均不得含有金属异物,需要检测不锈钢、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如铅、铜和铝),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方案应确定并描述探测设备、检测程序、灵敏度、设备验证频率和纠正措施程序;
5.牛奶、鸡蛋、鱼、甲壳类、贝类、坚果、小麦、花生、大豆和芝麻以及任何含有该食品成分的蛋白质(精炼油除外)为主要食品过敏原,按照过敏原声明格式标注;
6.产品可追溯性信息如生产批号和每批相对应的生产日期、运输集装箱号、企业编号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企业随时关注美国农业部发布的标准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标注。
(二)2024年10月7日,2024-23085号条例修订啶嘧磺隆(Flazasulfuron)在牛油果中的残留限量,自2024年10月7日起生效。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2月6日。
美国环保署就其毒理性、饮食暴露量以及对婴幼儿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风险评估,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以下残留限量是安全的。拟修订内容(表9)和与GB 2763对比(表10)如下:
表9.美国啶嘧磺隆的限量标准
表10.美国啶嘧磺隆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美国环保署发布的条例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十、2024年10月15日,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1287号咨询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拟制订部分食品中乙酰甲胺磷(Acephat)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2月18日。拟制定内容(表11)和与GB 2763对比(表12)如下:
表11.巴西乙酰甲胺磷等农药的限量标准
表12.巴西乙酰甲胺磷等农药限量标准与GB 2763对比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巴西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巴西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十一、2024年10月15日,泰国卫生部(MOPH)发布454号咨询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天然矿泉水食品法》,自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天然矿泉水的定义。不包括来自天然水源的水等;
2.对5类天然矿泉水进行了定义;
3.明确了天然矿泉水质量的要求。如改善天然矿泉水质量必须在装载天然矿泉水区域进行,不得改变天然矿泉水中的重要化合物等;
4.对天然矿泉水中含有的矿物质做出新的规定。调整锰含量≤2mg/L、钡含量≤1mg/L,硒含量≤0.05mg/L等;
5.对检测到的污染物做出了限量要求。修订亚硝酸盐含量≤0.02mg/L、溴化物含量≤10ug/L等;
6.微生物要求每250ml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
7.修订了生产规范。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生产、使用和储存食品方法的通知。如使用紫外线消毒等,不得影响水质,生产商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8.修订了标签要求。一是标签必须显示天然矿泉水的种类,要显示主要矿物类型,警示语要在红白框中可见,高度≥2mm。二是天然矿泉水含氟>1mg/L的,应标注含氟字样。三是在标签上显示广告信息的要求,不得标识天然矿泉水可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或让人误会的信息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泰国的饮料生产企业随时关注泰国卫生部发布的公告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泰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矿泉水标注。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4年10月25日
指导专家:郭友武
攥稿人:孙春霞、刘如唯、吴相萌
联系人:孙春霞0531-86927359/15863187753(同微信号)
邮 箱:sdspgyxh@163.com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3-1号历山名郡C3座504室
主报:山东省商务厅
抄报: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