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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2025年第4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5年3月~2025年4月份我国食品进出口检验风险情况预警信息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第4期预警信息。

一、2025年3月26日,乌干达标准局(UNBS)制订DEAS 1254-2025《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5月25日。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与GB 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GB14891经辐照加工食品系列标准、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比如下(见对比表):

(一)范围及定义。

(二)技术要求。

1.辐射源。允许钴-60、铯137的伽马射线;X射线(≤5MeV)或电子束(≤10MeV);(对比见表1)

1.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中辐射源与GB 18524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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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剂量。需满足的最低技术目标,吸收剂量≤10kGy(特殊技术需求除外),累计剂量也受此限制;(对比见表2)

2.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与GB 14891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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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在获得许可的设施中进行,操作过程需符合卫生规范,同时要记录剂量数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对比见表3)

表3.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与GB 18524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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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辐照限制。除低水分食品(如谷物)为防虫可重复辐照外,其他食品一般禁止重复处理。但含5%以下辐照成分或分阶段辐照的食品除外。(对比见表4)

4.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中再辐照与GB 18524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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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签要求。预包装食品需标注“辐照”或使用国际标识,运输文件需注明辐照日期、剂量及处理机构。(对比见表5)

5.东非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中标签要求与GB 7718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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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辐射源(radiation source) 指能发射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从广义上讲,凡能释放各种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如宇宙射线)均可视为辐射源。但习惯上用于γ探伤、放射治疗和辐射加工等的放射性深度较高的放射源称为辐射源。

2.MeV是兆电子伏特(Mega-electronvolt)的缩写,是能量单位。“电子伏特(eV)”是一个电子(所带电量为1.6×10-19库仑)在1伏特电压下加速获得的动能,1eV=1.6×10-19焦耳。“兆”是数量级,1MeV=106eV,即1MeV=1.6×10-13焦耳。在涉及粒子物理、核物理以及辐射技术等领域中,经常会用MeV来表示粒子的能量、射线的能量等;

3.kGy是千戈瑞(kiloGray)的缩写,是国际单位制中用于衡量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的衍生单位。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乌干达食品企业随时关注乌干达标准局发布的标准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乌干达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经辐照加工食品标签标注。

二、2025年3月28日,南非国家农业部(DALRRD)拟制定兔肉安全法规(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5月27日。主要内容如下:

1.法规旨在规范兔子的屠宰、加工、检验、运输及卫生管理,以确保肉类安全和动物福利;

2.法规依据《肉类安全法》制定,适用于兔子的屠宰场、切割厂及相关流程,并定义了关键术语,明确了不同区城的卫生标准;

3.屠宰场分类与要求。明确农村屠宰场、低产量屠宰场、高产量屠宰场、切割厂的要求和卫生流程标准;

4.卫生与结构要求。规定建筑与设备、温度控制以及卫生管理要求;

5.人员卫生与防护。规定员工健康检查、防护服装以及行为规范;

6.人道屠宰与动物福利。规定运输要求、屠宰流程及病兔处理方法;

7.肉类检验与判定。明确检验流程、记录要求、出口标准等;

8.废弃材料处理。规定废弃标准、处置方式;

9.对自用屠宰和宗教屠宰进行特殊豁免;

10.规定违反该法规的处罚标准。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南非的肉制品企业随时关注南非国家农业部发布的法规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南非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肉制品屠宰、加工、检验、运输及卫生管理流程

三、2025年3月28日,日本消费者厅(CAA)修订食品标签法(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食品饮料企业必须遵循的标准。名称、原料或配料、食品营养成分及能量含量的标示项目及标示方法、保存方法、产地及其他应标明的事项;

2.农林部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产品应标明原产国,禁止标注虚假成分或原材料产地;

3.营养标签。食品营养成分及能量含量的标示项目及方法,在制订或修改营养标签规定时必须予以公开。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日本的食品饮料企业随时关注日本消费者厅发布的法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食品饮料标签标注。

四、2025年3月31日、4月7日和2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和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DAFF)分别发布P1060提案、336-25号通知和修订供人类食用的真空密封坚果进口条件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食品伙伴网)。

(一)2025年3月31日,P1060提案拟修订澳新食品法典中关于蛋类食品安全和初级生产要求,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5月12日。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控制鸡蛋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定对禽舍环境及鸡蛋每13周进行一次沙门氏菌监测;

2.加强可追溯性要求。为明确鸡蛋来源,要求使用自动喷墨打印机来标记批次号;

3.鸡蛋及其制品须在冷藏条件下储存和运输。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的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蛋类及其制品标签标注。

(二)2025年4月7日,336-25号通知允许在酒精饮料的标签上增加能量的强制性标识信息。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的通知信息,严格按照我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酒精饮料产品标签标注。

(三)2025年4月24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公告,修订供人类食用的真空密封坚果进口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适用于真空密封包装供人类食用的商业制备的带壳生坚果;

2.抵达澳大利亚之前。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的进口许可证;在抵达澳大利亚领土之前,货物必须干净且不含非商品种子、土壤、动植物残骸等;

3.抵达澳大利亚后。每批货物在抵达澳大利亚领土时必须由生物安全官员进行检查等。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澳大利亚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出口业务。

五、2025年4月1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修订从非欧盟国家进口部分动物源食品的风险分类及检验规则(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自发布之日实施。将绵羊、山羊和骆驼肉以及其制品;提炼的动物脂肪和油;含有生牛奶的乳制品和初乳产品的风险分类及检验规则从原中等风险(15%抽批率)修订为低风险。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英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英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出口业务。

六、2025年4月1日,乌克兰卫生部(MOH)拟修订婴儿食品安全和质量指标标准(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意见反馈期为15天。以蛋白质水解物为基础制成的婴儿配方奶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蛋白质。0.45g/100KJ(1.9g/100kcal)≤蛋白质含量≤0.67g/100KJ(2.8g/100kcal);

2.左旋肉碱。0.3mg/100KJ(1.2mg/100kcal)≤左旋肉碱含量。

乌克兰婴儿配方奶粉中蛋白质与左旋肉碱含量标准与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对比(表6)如下:

6.乌克兰婴儿配方奶粉中蛋白质与左旋肉碱含量标准与GB 10765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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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乌克兰的乳制品企业随时关注乌克兰卫生部发布的标准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乌克兰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七、2025年4月1日,摩尔多瓦农业和食品工业部(MAIA)发布90/MAIA/2025号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拟修订《肉类和肉制品质量要求》,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4月15日。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或修订多个肉制品的定义,如“熟肉”“发酵肉制品”“肉馅制品”等;同时规定了各种肉制品的制作工艺和成分要求,如肉酱罐头中肉含量≥10%等;

2.规定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标准(CODEX)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规定肉制品的标签须包含清晰的产品名称、成分列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4.规定肉制品的营养成分和添加剂要求。对肉制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盐分等营养成分设定了最低/最高限量;

5.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储存条件(冷藏和冷冻),规定了肉制品的有效期,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最佳状态;

6.规定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检测,以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市场上的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7.规定进口肉制品必须附有官方兽医签发的卫生证书,销售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流通。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摩尔多瓦的肉制品生产企业随时关注摩尔多瓦农业和食品工业部发布的公告信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严格按照我国和摩尔多瓦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肉类及其制品标签标注。

八、2025年4月3日,印度食品安全和标准局(FSSAI)发布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食品企业许可和注册检查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1.将牛奶和乳制品加工、肉类加工、鱼类及其制品加工以及餐饮相关的检查清单中,与食品包装材料相关的要点,检查分类由“非关键”改为“关键”;

2.要求使用的包装材料须由印度国家检测和校准认可实验室认可委员会(NABL)认可的实验室,依据2018年颁发的条例签发合法性证书。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印度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印度食品安全和标准局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印度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包装合法性证书的签发。

九、2025年4月4日,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MAF)发布《食品法典黄油和酥油公告》(2025/9号,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该公告旨在规范黄油和酥油的生产、保存、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确保其符合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2.定义。黄油、酥油、调味黄油、揽拌黄油、乳脂等定义;

3.规定产品特性。使用的原料(如牛奶、酸奶、奶油等)须符合相关卫生和品质标准,产品应具有特有的味道、气味和外观,且过氧化酶测试结果为阴性等;

4.规定添加剂使用。调味黄油中的香料、酥油和无调味黄油的使用标准;

5.规定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抗球虫剂和抗组织胞质单核细胞虫药物的最大残留限量;

6.规定卫生要求。需遵循《动物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食品卫生条例》《微生物学标准条例》;

7.规定包装与标签要求。标签需遵守《食品标签与消费者信息条例》等要求;

8.规定运输与储存要求。储运及销售过程中的产品温度≤4℃;

9.规定抽样与检测、违规处理等内容;

10.原《黄油、其他乳脂涂抹产品和酥油公告》(2005/19号)废止,2025/9号公告发布前己运营的食品企业,须在2025年9月1日前完成过渡。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土耳其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土耳其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黄油及酥油标签标注。

十、2025年4月7日和10日,美国烟酒税收和贸易局(TTB)和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分别发布拟修改并延期实施《葡萄酒、蒸馏酒、麦芽饮料标签酒精含量声明、重要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和拟对非即食面包鸡肉产品开展验证工作(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一)2025年4月7日,美国烟酒税收和贸易局(TTB)拟修改并延期实施《葡萄酒、蒸馏酒、麦芽饮料标签酒精含量声明、重要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8月15日。主要内容如下:

1.要求在所有酒精饮料标签上按美国烟酒税收和贸易局(TTB)法规要求公开酒精含量、热量及营养物质含量信息。针对目前尚未标示酒精含量的部分类型的啤酒、葡萄酒,应强制性声明酒精含量;

2.须在标签上标注酒精饮料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重要食品过敏原情况。如牛奶、鸡蛋、鱼、甲壳动物、树坚果、小麦、花生、大豆、芝麻,以及含这些食品蛋白质的成分(若生产中使用)。除非另有规定,上述过敏原信息均须标注。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美国烟酒税收和贸易局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酒精饮料及过敏原标注。

(二)2025年4月10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对非即食面包鸡肉产品展开验证性抽样,自2025年11月3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验证项目。一是对非即食面包鸡肉产品进行沙氏菌抽样,二是要求相关企业重新评估其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

2.非即食面包鸡肉产品中沙门氏菌含量≥1CFU/g则是不合格食品;

3.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将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生产非即食面包鸡肉产品所用的原料及未加工鸡肉部件(块)行沙门氏菌抽样和检测,部分企业可自愿采用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方法;

4.目的是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注:“CFU”表示菌落数量测定单位。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开展检测工作。

十一、2025年4月10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2025年海外直购食品安全管理方案》(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主要内容如下:

1.2025年4月至8月,将对亚马逊、易贝网(eBay)等大麻合法化国家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食品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检测凝胶糖果、软糖等可能含大麻成分的嗜好食品;

2.检查涵盖大麻素(CBD、THC)、吗啡、可卡因、苯丙胺等61种违禁成分,若发现违禁物质将立即采取通关保留、网站屏蔽等措施;

3.通过“海外直购食品指南”网站公示3740种违禁产品详细信息,消费者可通过食品安心门户网站实时查询;

4.根据《毒品类管理法》,携带或食用含大麻成分的进口食品将面临刑事处罚;

5.同步推进《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修订,自2026年1月起将强制实施年度公示制度。韩国食药部(MFDS)将持续强化与海关总署、通信审查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保障跨境食品消费安全。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韩国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韩国食药部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出口业务。

十二、2025年4月14日,阿根廷卫生管理秘书处(SGS)和农畜渔业秘书处(SAGPyA)联合发布第15/2025、17/2025号公告(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修订食品法典,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阿根廷植物源食品生物毒素限量标准(表7)与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对比(表8)如下:

7.阿根廷植物源食品生物毒素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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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阿根廷植物源食品生物毒素限量标准与GB 2761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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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阿根廷的食品企业随时关注阿根廷卫生管理秘书处和农畜渔业秘书处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阿根廷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2.修订苹果酒、梨苹果酒、起泡苹果酒等的定义及质量标准。3g/L≤山梨醇≤10g/L,甲醇<200mg/L;阿根廷苹果酒中山梨醇和甲醇限量标准与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NY/T 1508-2017《绿色食品 果酒》对比(表9、表10);

9.阿根廷苹果酒中山梨醇限量标准与GB 2760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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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阿根廷苹果酒中甲醇限量标准与NY/T 1508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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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签要求。酒精含量须以体积百分比(%vol.)强制声明,误差范围为±0.5%;苹果酒、鸡尾酒等混和酒成分清单中须注明苹果酒、梨苹果酒及相应果汁/果肉的百分比含量;并符合字符大小等相关规定。

因此,建议我省进出口阿根廷的酒精饮料企业随时关注阿根廷卫生管理秘书处和农畜渔业秘书处发布的公告信息,严格按照我国和阿根廷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标签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规范果酒标签标注。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5年4月25日


指导专家:郭友武

攥稿人:孙春霞、刘如唯、吴相萌、江腾

联系人:孙春霞0531-86927359/15863187753(同微信号)

 箱:sdspgyxh@163.com

 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3-1号历山名郡C3座504室

 

主报:山东省商务厅

抄报: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来源:秘书处

编辑:孙春霞

责编:江腾

审核:李琴、刘如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