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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2025年第6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大力宣贯和运用我国有关食品进出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进出口贸易,降低进出口贸易风险,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针对国际贸易摩擦所涉及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进行了归集研究,发布第6期预警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食品企业进出口有关要求(表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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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有关食品进出口政策

2025年7月15日和21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布2025年第147号、154号公告(来源海关总署)。

(一)2025年7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14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

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储罐装运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

2.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际运输储罐及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

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

3.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

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

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

利用;

4.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5.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

具或容器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进口的,应由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或容器运输。

(二)2025年7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15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

2.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3.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有冷冻功能的捕捞船和运输船、加工船以及独立冷库,下同),应获新西兰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

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新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

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4.进口产品要求。新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如使用的原料来自第三

国(地区)的,原料必须来自已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的国

家(地区)和已获得中国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

2)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a.新西兰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工作安排》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b.新西兰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食品安全;

c.新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新西兰法律法规规定、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要求以及《工作安排》规定;

d.捕捞海域发生污染事件,如放射性污染,导致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污染从而不符合新西兰和中国的相关规定。

3)野生水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中新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4)通过相关监测和控制措施,达到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的最高允许水平;

5)基于新西兰的卫生控制体系,野生水产品应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使用,没有任何相关疫病的病理迹象;

6)在加工、运输的存储过程中,应遵守新西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对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5.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可包含内部独立包装或纸箱内衬。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和防污染标准的全新材料。

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内容有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签要求不适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纸箱内衬。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6.证书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在新西兰体系下符合新西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基于中国法律法规共同决定的中方要求及《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新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和产品最终冷藏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证书内容用英文填写。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新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新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上述要求可以根据推行无纸化证书的必要而变化。

7.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运、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现产品严重或多次不合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三、食品企业进出口涉及的部分标准。

(一)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涉及的食品企业进出口有关内容(表2)。

2.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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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 2805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7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三)进口食品应符合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21《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要求。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5年7月25日

 

指导专家:郭友武

攥稿人:孙春霞、刘如唯、吴相萌、江腾

联系人:孙春霞0531-86927359/15863187753(同微信号)

邮箱:sdspgyxh@163.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3-1号历山名郡C3座504

 

主报:山东省商务厅

抄报: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