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2026年第1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6年1月8日、16日和21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布2026年第3号、第11号、第14号公告进行了归集整理,发布第1期预警信息。
一、2026年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泰国蜂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6年第3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输华蜂产品的兽医、食品卫生和植物保护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的产品
允许输华的泰国蜂产品是指蜂蜜、蜂王浆、蜂花粉。
1.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2“蜂蜜”定义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2.GB 9697-2008《蜂王浆》3.1“蜂王浆(蜂皇浆)”定义是指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乳白色、淡黄色或浅橙色浆状物质;
3.蜂花粉
(1)GB/T 30359-2021《蜂花粉》3.1中“花粉”定义是由一个营养细胞和一个至二个生殖细胞组成的显花植物的雄性种质;3.2中“蜂花粉”定义是指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质;
(2)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蜂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中“蜂花粉”是指工蜂采集的显花植物雄性生殖细胞。
(三)加工企业要求
输华蜂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泰方对拟输华蜂产品加工企业进行验证,确认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中方根据泰方推荐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注册。未经注册的蜂产品加工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产品。
(四)检验检疫要求
1.提供输华蜂产品的蜜蜂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位于泰国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
(2)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2.泰方确认其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3.养蜂场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4.对于狄氏瓦螨(大蜂螨)的检疫要求:
(1)蜂蜜应满足:该批蜂蜜应来自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狄氏瓦螨的养蜂场;或已使用孔径小于0.42mm滤网过滤;或经过中心温度50℃以上至少20分钟或中心温度不高于-12℃至少24小时处理,以确保杀灭狄氏瓦螨,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螨虫残体;
(2)蜂花粉应满足:该批蜂花粉应来自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狄氏瓦螨的养蜂场;或经过中心温度不高于-12℃至少24小时处理;或通过冷冻干燥或同等方式进行干燥;以确保杀灭狄氏瓦螨。
(五)证书要求
输华蜂产品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次产品符合中国和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用中文、泰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泰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六)生产、贮运及包装标识要求
1.海关总署要求输华蜂产品,在加工和贮存过程中,应符合中国和泰国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输华蜂产品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非本注册加工企业的产品、本注册加工企业的其他产品同时加工或混合。同时应做好从养蜂场到加工、包装、贮存各个阶段的标示。应设有专门存放输华蜂产品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1)输华蜂产品生产应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规定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2)输华蜂产品包材应符合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的要求和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1的要求;
(3)输华蜂蜜、蜂王浆、蜂花粉产品质量应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9697-2008《蜂王浆》、GB/T 30359-2021《蜂花粉》标准要求。
2.海关总署要求输华蜂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输华蜂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输华蜂蜜、蜂王浆、蜂花粉标签要求应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9697-2008《蜂王浆》、GB/T 30359-2021《蜂花粉》标准要求;
(2)输华蜂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8 进口食品的标签要求。
3.输华蜂产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泰国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在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泰方官员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1)输华蜂产品的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要求;
(2)输华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的运输应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9697-2008《蜂王浆》、GB/T 30359-2021《蜂花粉》标准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蜂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二、2026年1月1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解除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疫情禁令的公告》(2026年第11号),自发布之日起,解除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疫情禁令,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2024 年联合公告第100号同时废止。
三、2026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韩国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6年第14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与食品药品安全部关于进出口野生水产品检验与卫生要求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二)进口产品范围
输华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韩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在中国获得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韩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1.野生水产品是在本国水域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况:
(1)韩国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合作安排》规定,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a.输华野生水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b.输华野生水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1的要求和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品》2的要求。
(2)韩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合作安排》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3)韩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3.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1)输华野生水产品用药应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的要求;
(2)输华野生水产品食品添加剂要求应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的要求。
4.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水生动物疫病;
5.野生水产品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出口等过程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1)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应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2)输华野生水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1的要求和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品》1的要求。
6.产品的包装、标签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1)输华野生水产品包材应符合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的要求和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1的要求;
(2)输华野生水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8 进口食品的标签要求。
(五)证书要求
韩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输华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将以中文和英语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韩方应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根据中方需要提供官方印章,如有修改或调整则通知中方,在中方知悉相关信息之前,现有格式和印章仍有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合作安排》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6年1月30日
指导专家:郭友武
攥稿人:孙春霞、刘如唯、吴相萌、江腾
联系人:孙春霞0531-86927359/15863187753(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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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报:山东省商务厅
抄报: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来源:秘书处
编辑:孙春霞
责编:江腾
审核:李琴、刘如唯


